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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8-14 16:29   浏览次数:3017次   【字体:

附件1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粮油污染、损失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2对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未造成危害后果;
2.经责令,及时进行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3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经责令立即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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