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
2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
3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1.主动退还代扣款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