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公示告知书
( )失信告知〔 〕 号
失信主体单位(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的规定,因你单位 ,拟将你(单位)该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纳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并推送“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最短公示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期间,消防救援机构对你(单位)可以采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措施,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信用修复条件可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消防行政处罚信息。
如对公示信息内容有异议,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异议申诉。逾期未进行申诉的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对本告知内容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