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地址:和田市古江南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吐鲁洪˙卡德尔
受委托机构: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
地 址: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江伟东
为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一、委托执法范围和田地区和田市行政区域。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代表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履行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三、行政委托执法事项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 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 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4. 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5.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3.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5.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三)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四、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要求
(一)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二)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环境监察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生态环境部颁发的《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内行使委托权限。五、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