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4年07月07日对新疆买提牙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和田天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07月19日生产的规格90克/盒的巴旦木固体饮料在阿克苏市安百保健食品店进行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08月02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NO:食安2024-07-2057,抽样单编号:SBJ24650000606431528的“巴旦木固体饮料”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和田天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麦提敏·麦提尼亚孜,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和田天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19日,共生产了80盒上述批次“巴旦木固体饮料”,成本价为2.5元/盒,销售价为4元/盒,抽样40盒,召回20盒,未能召回20盒,当事人未能提上述产品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及原材料相关合格证明,目前该产品货值320元,违法所得240-150=90元,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委托商:买提牙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和田天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地址:和田市玉龙喀什镇和布公路150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这个地址是一片空地,经过调查,该公司已不存在,这两个企业之间也不存在委托和受委托关系,只是用了之前印刷的老包装盒子,目前买提牙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为了拆除费申请阶段原因,无法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做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对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90(叁佰玖拾元)元;
3.没收召回不合格批次“巴旦木固体饮料”共20盒;
4.处以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罚没款合计20390元(贰万零叁佰玖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和田天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未落实到位,导致高温消毒措施不到位,在日后的生产中,严格落实关键控制点,将定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食材、储存、加工等环节细化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