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4年07月10日对新疆万家乐凯旋商贸有限公司售卖的和田美园蜂蜜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06月15日生产的规格500克/瓶的美园骆驼刺花纯蜂蜜进行抽检,经过检验,菌落总数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标准值为≤1000CFU/g,实测值为4.9×10³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疆万家乐凯旋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店时未发现2024年7月10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标签上标注的净含量500克/瓶的美园骆驼刺花纯蜂蜜。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23日从和田美园蜂蜜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日,标签上标注的净含量500克/瓶的美园骆驼刺花纯蜂蜜,共购进40瓶(500克/瓶), 进价30元/瓶,销售了20瓶(含抽样的6瓶),销售价40元/瓶,销售款共计800元。抽样单显示40元/瓶。其余的20瓶厂家已召回。货值金额1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从和田美园蜂蜜制品有限公司在采购时进行了食品查验,索取了供货商提供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观上并非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新疆万家乐凯旋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索证索票制度还需要更近一步完善,在日后的经营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定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食材、储存、加工等环节细化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