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4年07月5日对和田市迪万食品批发店售卖的新疆歹辣辣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05月08日生产的规格28g/袋的辣片(牛肉味)(调味面制品)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标准值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75g/kg,安赛蜜项目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206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08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上述不合格辣片。同时告知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相关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05月25日从和田市魄力生活用品饮食销售店购进了上述不合格的辣片,购进了2件(18包/件,20袋/包),购进价格230元/件(12.7元/包,0.67元/袋),购进金额为460元。当事人全部销售完毕(含向抽样部门的3包),销售价格14元/包;销售金额为504元。违法所得44元。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不合格辣片的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进销货台账和有关票据时,当事人提供了该不合格辣片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资料,上述相关数据以当事人提供资料和口述为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中主观上没有违法法意识,进货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了食品名称等内容,并保存了相关的凭证,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乃牌斯辣片时不知道存在不合格的情况,我局立案调查后能如实说明来源,其对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无直接过错,该案未对社会遭成负面影响履及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和田市迪万食品批发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索证索票制度还需要更近一步完善,在日后的经营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定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食材、储存、加工等环节细化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