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4年07月04日对和田市金都蔬菜批发店2024年07月04日销售的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0.24mg/kg,高于标准指标≤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08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布阿力·艾肯买托哈提送达检验报(№:2024-HBJC-BG-7181G)、(抽样单编号:XBJ24653201846335944),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姜。当事人于2024年07月01日从和田市北慕蔬菜市场钢结构交易大棚44号的和田市露水蔬菜店购进了10件(4kg/件)生姜,购进价格45元/件,购进金额为450元。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全部销售完毕,其中4件按件数价销售,销售价格48元/件,销售金额192元;其余的6件(4kg/件)零售,13元/公斤,销售金额312元;货值金额504元违法所得5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4元(大写:伍拾肆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共计2054(大写:贰仟零伍拾肆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和田市金都蔬菜批发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采购蔬菜时未索取有关资料,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是没有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在日后的经营中,将定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食材、储存、加工等环节细化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