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情节轻微:未经批准擅自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非超采区)两百立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2 | 取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缴纳的。 | 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3 | 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取 水工程或设施行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补办有关手续的;(2)自行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 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4 |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行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下水管理条例》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情节轻微:计量设施首次不合格或计量设施首次运行不正常,且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正常,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5 |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情节轻微: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6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行为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情节轻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2)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造成不良影响;(3)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提供符合规定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7 | 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 当备案而未备案行为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报的。 | 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