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辖区内非居民厨余垃圾经营单位:
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根据《自治区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实施方案》(新发改规〔2022〕4号)文件精神,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基础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和田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和田市城市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
二、收费标准(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清运费)
1.具备计量条件的按计量征收。收费标准为:212.27元/吨。
2.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暂按面积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1)50㎡及以下:每平方垃圾处理费为1.1元/月。
(2)50-100㎡:每平方垃圾处理费为1.4元/月。
(3)100-200㎡:每平方垃圾处理费为1.1元/月。
(4)200-300㎡:每平方垃圾处理费为1元/月。
(5)300-500㎡:每平方垃圾处理费为0.7元/月。
(6)500-1000㎡:每平方垃圾处理费为0.6元/月。
(7)1000㎡以上:每平方垃圾处理费为0.3元/月。
三、相关说明
1.由城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交费的原则,确定收费方式,并探索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方式,尽快实施按计量收费。
2.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城管局配合,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转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对产生油水较大的餐厅安装油水分离器,防止下水道堵塞。
3.收费单位应在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和和田市城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和田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