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食品浪费。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年度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和田市马金龙麻辣烫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10月25日,和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和田市马金龙麻辣烫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店内的工作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和田市黄穗抓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10月25日,和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和田市黄穗抓饭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店内的工作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和田市绿盆地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10月25日,和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和田市绿盆地餐饮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店内的工作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四、和田市艾敏抓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10月10日,和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和田市艾敏抓饭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店内的工作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阿卜力孜 审核:阿依古再丽·喀斯木 终审:曹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