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提醒行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群众用妆安全,现将近期化妆品案件公示如下:1.和田市花美脸化妆品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化妆品案2024年6月12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和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和田市花美脸化妆品店进行检查中,要求当事人提供对于现场抽取的“纱贺纳孜拉尔蜗牛原液弹嫩保湿喷雾水”供货商资质、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销售记录台账,当事人只提供了该化妆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销售记录台账。经调查确认,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化妆品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和田市朵儿化妆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4年7月26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化妆品日常检查过程中位于和田市纳尔巴格街道宏达国际大巴扎2E-193号门面和田市朵儿化妆品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化妆品经营区域陈列有“吾斯妮古再丽蛋白营养发膜”(限期使用日期:2024/03/16,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1/03/15)8瓶,血清白蛋白肌因修护母液(限期使用日期:2024/05/19,规格:套盒,生产批号:2021/05/20A)1盒,共计2种9瓶/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调查确认,该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价值145元的超过使用期限的2种9瓶/盒化妆品,并进行行政处罚。
编辑:阿卜力孜 审核:洪秋月 终审:曹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