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超、餐饮店、酒吧(小酒馆)等烟酒经营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现对和田市烟酒经营单位有关行为告诫如下: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经营者不得在学校周边开设烟酒类产品销售点。销售烟酒类产品经营单位应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产品;经营者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
三、经营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大烟酒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五、广大消费者应从自身做起,不让未成年人代买烟酒类产品,不在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吸烟饮酒,带动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社会各界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烟酒,不吸烟、不饮酒,不进入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保持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违法线索,及时拨打0903-25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编辑:阿卜力孜 审核:阿依古再丽·喀斯木 终审:曹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