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
填表单位:和田市自然资源局 | ||||||||
序号 | 所属县(市)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8号 | 和田市晓畅停车服务部无证勘查案 | 和田市晓畅停车服务部 | 和田市晓畅停车服务部(阿卜杜杰力力·多来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4年1月2日至1月8日,在和田市玉龙喀什镇兰干村428号和田市晓畅停车服务部场地西南区域采挖戈壁砂石料,从中勘查矿产资源(玉石)。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 | 1.责令停止无证勘查行为、限期对无证勘查区域进行恢复平整。 2.予以警告。 3.处100000元罚款。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12日 |
2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9号 | 张景峰无证勘查案 | 张景峰 | 张景峰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和田市伊里其乡依盖尔其村一宗果园地采挖砂石料(伴生玉石资源),从中勘查玉石资源。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 | 1.责令停止无证勘查行为、限期对无证勘查区域进行恢复平整。 2.予以警告。 3.处100000元罚款。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4月8日 |
3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11号 | 太来提·海米提无证勘查案 | 太来提·海米提 | 太来提·海米提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和田市伊里其乡肖拉克村以东区域(幼儿园旁)采挖砂石料(伴生玉石资源),从中勘查伴生玉石资源。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 | 1.责令停止无证勘查行为、限期对无证勘查区域进行恢复平整。 2.予以警告。 3.处100000元罚款。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4月8日 |
4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1号 | 罗华斌非法占地案 | 罗华斌 | 罗华斌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于2012年3月20日在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塔木巴格社区京苑街3号超出批准的用地界线占用0.19亩(128.24平方米)土地修建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1、对非法占用的0.19亩(128.2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处以每平方5元的罚款,即128.24平方米×5元/平方米=641.2元(陆佰肆拾壹元贰角元)。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6日 |
5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17号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非法占地案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擅自于2022年3月28日在和田市玉龙喀什镇纳格热其村占用269841.35平方米(404.76亩)土地修建道路(S326-S216高速入口道路(和田市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1.责令限15日之日退还非法占用的269841.35平方米(404.76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9841.35平方米(404.76亩)土地中75881.38平方米(113.8215亩)农用地上的道路和其他设施。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4月10日 |
6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27号 | 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来海提非法占地案 | 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来海提 | 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来提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5月10日在和田市肖尔巴格乡拜黑特巴格村699号超出批准的用地界线占用104.99平方米(0.157亩)土地修建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十五日内将和田市肖尔巴格乡拜黑特巴格村699号超出批准用地界线占用的104.99平方米(0.157亩)土地退还给和田市人民政府。 2.对非法占用的104.99平方米(0.157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为524.95元(伍佰贰拾肆元玖角伍分)(104.99平方米×5元/平方米)。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7月11日 |
7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33号 | 和田市伊力其乡托万阿热勒村委会非法占地 | 和田市伊力其乡托万阿热勒村委会 | 和田市伊里其乡托万阿热勒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8月1日在和田市伊里其乡托万阿热勒村占用988平方米(1.48亩)土地修建扶贫车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88平方米(1.48亩)土地退还给和田市伊里其乡托万阿热勒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88平方米(1.48亩)土地上新建的扶贫车间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917平方米(1.38亩,耕地)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为9170元(玖仟壹佰柒拾元)(917平方米×10元/平方米);对非法占用的71平方米(0.1亩,其他农用地)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为355元(叄佰伍拾伍元)(71平方米×5元/平方米),罚款合计9525元(玖仟伍佰贰拾伍元)。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7月5日 |
8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34号 | 和田市伊力其乡托万阿热勒村委会非法占地 | 和田市伊力其乡托万阿热勒村委会 | 和田市伊里其乡托万阿热勒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10月1日在和田市伊里其乡托万阿热勒村占用1013平方米(1.52亩)土地修建扶贫车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13平方米(1.52亩)土地退还给和田市伊里其乡托万阿热勒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13平方米(1.52亩)土地上新建的扶贫车间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811平方米(1.22亩,耕地)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为8110元(捌仟壹佰壹拾元)(811平方米×10元/平方米);对非法占用的202平方米(0.3亩,其他农用地)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为1010元(壹仟零壹拾元)(202平方米×5元/平方米),罚款合计9120元(玖仟壹佰贰拾元)。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7月5日 |
9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37号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非法占地案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4月10日在实施和田市G315线K2504+200岔口-和田县伊斯拉木阿瓦提乡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中占用和田市伊里其乡苏开墩村、肖拉克村、依盖尔其村、阿克铁热克村115098平方米(172.65亩)土地修建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5098平方米(172.65亩)土地退还。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5098平方米(172.65亩)土地中87923平方米(131.88亩)农用地上的道路和其他设施。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7月18日 |
10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38号 | 和田隆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 和田隆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和田隆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8年5月10日在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英迈里社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173.03平方米(0.26亩)国有建设用地修建小区停车场入口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十五日内将超过批准数量占用的173.03平方米(0.26亩)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和田市人民政府。 2.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的173.03平方米(0.26亩)国有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5元的罚款,罚款为865.15元(捌佰陆拾伍壹角伍分)(173.03平方米×5元/平方米=865.15元)。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8月25日 |
11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46号 | 和田市水利局非法占地 | 和田市水利局 | 和田市水利局未经批准,擅自于2023年8月15日在和田市吉亚乡金叶村占用1129.32平方米(1.69亩)国有未利用地修建杨水泵站、控制室、沉砂池、围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 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29.32平方米(1.69亩)土地。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09月13日 |
12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48号 | 吐送托合提·依明非法转让土地案 | 吐送托合提·依明 | 吐松托合提·依明未经批准,擅自于2006年7月份从买提尼牙孜·如孜麦麦提处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0.192亩土地,并于2007年7月份到2009年6月期间修建80平方米房屋及其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 |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0.192亩土地上新建的80平方米房屋及其他相关设施;二是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罚款1300元。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11月12日 |
13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49号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非法占地案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8月1日在实施和田市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中占用和田市伊里其乡苏开墩村、托甫恰村、托万阿热勒村、拉斯奎镇阿克塔什村、古江巴格乡巴什古江村、玉龙喀什镇库提其村8318.33平方米(12.48亩)土地修建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1.责令限15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318.33平方米(12.48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318.33平方米(12.48亩)土地中3393.33平方米农用地上的道路和其他设施。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7月27日 |
14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50号 | 和田地区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 和田地区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和田地区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0年10月12日在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团结广场社区友谊路39号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523平方米土地修建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1.责令限15日内将超出批准数量占用的52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和田市人民政府。 2.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的52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为2615元(贰仟陆佰壹拾伍元)(523平方米×5元/平方米=2615元)。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10月28日 |
15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58号 | 和田伊孜巴萨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 和田伊孜巴萨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新疆伊孜巴萨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4月1日在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美居社区公园路45号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378平方米土地修建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78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3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378平方米×5元/平方米=1890元(壹仟捌佰玖拾元)。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10月29日 |
16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59号 | 和田交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 和田交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和田交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1月30日在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鲁克村江山府滨湖苑项目中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63平方米土地修建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1.责令十五日内将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鲁克村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的6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和田市人民政府。2.对非法占用的6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为6300元(陆仟叁佰元)(63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09月13日 |
17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62号 | 和田开放大学非法建设案 | 和田开放大学 | 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07年在和田市努尔巴格街道敬老路社区二环北路31号和田开放大学家属楼门面房前修建建筑面积667.88平方米彩钢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 | 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建筑面积为667.88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10月25日 |
18 | 和田市 | 和市自然资立字〔2024〕70号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非法占地案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 | 和田市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擅自与2023年8月1日在实施和田市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中占用和田市2X35热电联产东面和南面,赛马场北面84415㎡国有土地修建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订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441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和田市人民政府 |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