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8年)涉及我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27日,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确定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御龍河老酒(白酒)(生产日期:2017年5月22日,规格42%vol/瓶/500ml),标准指标41.0-43.0,实测值38.9),酒精度不符合规定。
二、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没收抽检不合格御龍河老酒(白酒)(42%vol/瓶/500ml)20瓶。3.处予罚款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由于包装车间工作的失误,未能及时发现包装上酒精度的差别,将38度的酒灌装在42度御龙河老酒中,导致包装标识的酒精度与实际不相符。
整改措施:加强车间工作岗位培训,完善货物入库流程,严格检查包装,合格后进入下一流程,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