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市监食处〔2019〕38号
当事人: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和墨路***号
邮编:848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工商户营业执照
编号:(注册号916*****)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52***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性别:男
职务: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确定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御龍河老酒(白酒)(生产日期:2017年5月22日,规格42%vol/瓶/500ml),标准指标41.0-43.0,实测值38.9),酒精度不符合规定。2018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5月22日分装上述御龍河老酒(白酒)(42%vol/瓶/500ml)共30瓶,已销售30瓶,销售价10元/瓶,共300元。该单位在收悉检验报告后已自主召回上述御龍河老酒(白酒)(42%vol/瓶/500ml)20瓶,未召回10瓶。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积极开展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截止2018年12月4日召回上述御龍河老酒(白酒)(42%vol/瓶/500ml)20瓶,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尽量减少了危害后果。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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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4.检验报告;5.上述御龍河老酒(白酒)(42%vol/瓶/500ml)生产记录、销售记录;6.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上述御龍河老酒(白酒)(42%vol/瓶/500ml)不合格产品召回证明;
处罚依据:
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新疆金泽酒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没收抽检不合格御龍河老酒(白酒)(42%vol/瓶/500ml)20瓶。3.处予罚款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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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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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和田市财政局帐:301538102920002491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和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