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市监食处〔2019〕39号
当事人:李逶逶
地址(住址):和田市二环南路马热甫巷167号
邮编:848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个体营业执照
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0*****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负责人:李逶逶
性别:女 职务:和田市梓伊水产副食品配送店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9年02月26日,食品科执法人员对位于和田市二环南路马热甫巷167号的和田市梓伊水产副食品配送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内出售的冷冻猪蹄无任何标签。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查封通知书、查封清单。
经查明:当事人所经营的和田市梓伊水产副食品配送店内发现10件无标签的冷冻猪蹄,每件的进货价格为255元,总货值金额为25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册,其经营无标签食品的数量、销售情况、货值金额,及所得利润均以当事人的自述为准。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9年02月26日由执法人员填写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财务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有无中文标签食品,及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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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02月2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有无标签食品的行为;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5、当事人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李逶逶签字盖章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确认李逶逶经营的店面内有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实成立,应予处罚。2019年0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和市)市监食听告〔2019〕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经营的火锅城内有无标签,及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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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任何标签的冷冻猪蹄10件
二、 处以壹万元(10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地区支行(帐户:和田市财政局,帐号:3015381029200024919)。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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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和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
法直接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