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西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年)涉及我市一家餐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4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确定和田西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自制的油条(生产日期:2019年4月24日),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依据GB 5009.18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测定》(第一法 分光光度法)实测值645),铝的残留量超标。
二、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西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对和田西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瓶双喜牌泡打粉和两袋安琪牌膨松剂2、处6000元的罚款(陆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措施
酒店使用的添加剂为含铝添加剂,并且面点间工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添加量添加,操作不规范,导致食品添加剂量超过正常量,进而导致铝超标。整改措施:加强员工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到专人专柜专锁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的量使用添加剂,并且承诺日后绝不使用含铝的膨松剂。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