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荷塘小炒餐厅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风险控制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年)涉及我市一家餐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和田市荷塘小炒餐厅卤猪耳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6月9日样品到达检验机构。2019年7月8日,抽样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得检出。
二、 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GS19650010830231946)送达该店,现场检查时,在店内未发现亚硝酸盐添加剂。该店卫生情况一般,对于存在的操作不规范的问题现场要求立即整改,并告知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添加到卤肉制品中。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