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设置及职责职能
一、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公开
1. 机构设置
机构名称:和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办公地点: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21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如有特殊情况周六周日正常上班);
负责人信息:热女士;
联系方式:2562328。
2. 职责职能
1、负责宣传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市容市貌标准和执法工作规范;办理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2、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流动商贩进行行政处罚。
3、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规划区域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进行零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6、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7、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执行快速机动执法事宜;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和专项整治。
3.处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联系电话:2562328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和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