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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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码 |
居民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 |
1 |
(和市)市监罚字〔201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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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包天下餐厅销售不合格油条案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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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店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和田市包天下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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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兵 |
1.没收违法所得370元; 2.对当事人制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9630币元,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2019-11-1 |
2019-11-1 |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65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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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市监罚字〔2019〕116号
当事人: 和田市包天下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和田市京苑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
联系电话: 180996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和田市京苑街**号
当事人和田市包天下餐厅经营者徐**在从事餐厅经营中,自制出售的油条于2019年8月16日被抽样1.1公斤,2019年9月9日,该抽检油条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2019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19F0822284《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抽检的油条是其自制出售的,并对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和田市包天下餐厅经营者徐跃兵表示,其第1页共5页
使用购买的制作油条的配方从6月15日开始制售油条,(该油条配方中10斤面需添加150克的泡打粉,而泡打粉用量明确说明“根据GB2760规定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的要求进行添加。)每根油条的成本为1.3元,出售价格为2元,每天定量制售油条45根,截止2019年9月20日,共计自制油条750根,获得利润370元。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经营账册,故货值金额、销售数量、获利情况等均以其自述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和田市包天下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 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3. 和田市包天下餐厅《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4.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据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19F0822284),证明当事人自制出售的油条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5. 2019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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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法人员对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自制出售的油条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以及自制出售油条的数量、价格、利润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确认当事人自制出售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19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市市监罚听告〔2019〕11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及对上述证据未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和田市包天下餐厅经营者徐**自制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用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认真交代违法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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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产品在案发时,已经售完没有没收的标的物,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0元;
2.对当事人制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9630币元,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地区支行(帐户:和田市财政局,帐号:3015381029200024919)。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政府或者和田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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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0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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