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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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码 |
居民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 |
1 |
(和市)市监罚字〔2019〕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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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义林便民店销售不合格黄瓜案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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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店销售的黄瓜农药残留含量超标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 |
和田市义林便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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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义林 |
1.对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出售黄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合计3022元(大写:叁千零贰拾贰元整) |
2019-11-2 |
2019-11-2 |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65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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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市监罚字〔2019〕107号
当事人: 和田市义林便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和田市古江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柴**
联系电话: 1535263****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和田市冻瓦克路54号
当事人和田市义林便民店经营者柴义林在从事蔬菜零售经营中出售的黄瓜,于2019年8月14日被抽样1.5公斤。2019年9月12日,该抽检黄瓜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哒螨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19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19F0819160《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抽检的黄瓜是其店内出售的,其对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该批次黄瓜在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前已经出售完毕,无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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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田市义林便民店经营者柴**表示店内抽检的黄瓜是其当天以45元一箱的价格从北幕蔬菜批发市场购进,一箱为15公斤黄瓜,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出售,获得利润22元,该出售的黄瓜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经营账册,无进货票据,故货值金额、销售数量、获利情况等均以其自述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和田市义林便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 柴义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3.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据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19F0819160),证明当事人出售的黄瓜农药残留量超标,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4. 2019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出违法物质后的检查情况;
5.执法人员对柴**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出售的黄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事实,以及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第2页共5页
确认当事人出售的黄瓜抽检不合格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
当事人和田市义林便民店经营者柴义林采购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以及出售的黄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
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其对出售的黄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不清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所规定得从轻情节。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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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出售黄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合计3022元(大写:叁千零贰拾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地区支行(帐户:和田市财政局,帐号:3015381029200024919)。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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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政府或者和田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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