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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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码 |
居民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 |
1 |
(和市)市监罚字〔201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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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华平豆制品加工坊制售不合格豆芽案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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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店销售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和田市华平豆制品加工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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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平 |
处5000元罚款 |
2019-10-30 |
2019-10-30 |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65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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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市监罚字[2019] 113号
当事人: 和田市华平豆制品加工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
住所(住址): 新疆和田市赛其阿克塔什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
联系电话: 180169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新疆新疆和田市赛其阿克塔什路485号
2019年 9 月 11 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的(NO:19F0816009 )检验报告,2019年10月15日(NO:19F09062312 )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抽样人员对和田市华平豆制品加工坊的豆芽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豆芽标准指标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11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交代抽样当在菜市场进了14公斤,进价3元/公斤,销售价6元/公斤,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1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10月19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豆制品加工及销售。2019年9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NO:19F0816009号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豆芽。抽样的当天当事人制作了20公斤,1公斤3元的价格已出售完,出售价共20公斤元,无法召回。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登记不齐全,未能提供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和田市华平豆制品加工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笔录;5、现场检查图片;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确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的事实成立,应予处罚。
2019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和市市监罚告字[2019] 113号《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根据本人的申请降低处罚。
按照当事人的配合调查及主动整改消除影响的表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处5000元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地区支行(帐户:和田市财政局,帐号:3015381029200024919)。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