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荷玉源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年)涉及我市一家商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2019年8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田荷玉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草鱼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8月15日抽检批次草鱼到达检验机构,2019年9月4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草鱼的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论为: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 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伍拾元整);
2.罚款4950元。(肆仟玖佰伍拾元整):
合计罚没款:5000元(伍仟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