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家美乐超市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年)涉及我市一家蔬菜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田市家美乐的鱿鱼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8月15日抽检的鱿鱼到达检验机构,9月4日的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鱿鱼的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论为: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迎鑫顺水产经销部进货进行了进货查验,索取了供货商提供的进货票据。不知道所购进的鱿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