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家常乐烧烤休闲吧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年)涉及我市一家烧烤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田市家常乐烧烤休闲吧的烧烤调料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8月15日抽检批次烧烤调料到达检验机构,2019年9月9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烧烤调料的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论为:该抽检烧烤调料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烧烤调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用产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烧烤调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较小,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认真交代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没收还未使用完的1.5公斤烧烤调料,并免予行政处罚。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