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胡成国水果店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年)涉及我市一家水果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9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田市胡成国水果店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9月6日抽检批次香蕉到达检验机构,2019年9月22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香蕉的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论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较好,不知道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第(四)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本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元。(伍元整);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1005元(壹仟零伍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