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华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不合格餐具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年)涉及我市一家酒店,现将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田华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复用餐具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10月21日,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编号为19Q1003028)。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以上行为属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该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现场立即改正消毒柜、保洁柜的不当操作,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和田华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2、并处伍仟元(5000)整罚款。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