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马蓓报道)1月28日,新疆人社部门发布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同时企业不得开除因疫情影响上班的员工。以此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相应保障。
1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人社部门提出新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程强说。
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程强说。
程强表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转载链接:http://news.ts.cn/system/2020/01/29/0360681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