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冉冉蔬菜果园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19年)涉及我市一家食品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和田市冉冉蔬菜果园的料酒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10月25日抽检批次样品到达检验机构。2019年11月22日,料酒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其他项目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用产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经营的食用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认真交代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