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扶持特色餐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和田市特色餐饮企业发展,弘扬我市优秀特色餐饮文化,繁荣市场,扩大消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特色餐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特色餐饮企业优惠政策适用和审核认定标准范围
(一)引进和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等且稳定吸纳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和田籍员工不低于员工总人数的50%),或拉动地方经济效益和带动就业比较明显的从事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
(二)落地特色餐饮企业必须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经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具体扶持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用工人数达50人以上,且招录和田籍员工不低于员工总人数的50%,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其申领50%的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
(二)对引进国家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的特色餐饮企业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三年内实行财政奖励补贴和店铺(门面)租金补贴。
1、引进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
(1)对引进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当年纳税年度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地方留存部分酌情予以奖补。
(2)对引进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10万元,第二年补贴8万元、第三年补贴5万元)。
2、引进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
(1)对引进的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当年纳税年度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地方留存部分酌情予以奖补。。
(2)对引进的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8万元,第二年补贴5万元、第三年补贴3万元)。
(三)、对新创办餐饮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或对拉动地方经济效益和带动就业比较明显的特色餐饮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认定后进行奖补。
1、当年纳税年度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可连续3年分别按其所缴纳税收形成地方留存部分酌情予以奖补。
2、对引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10万元,第二年补贴8万元、第三年补贴5万元)。
(四)鼓励培训机构对从事特色餐饮人员加大培训力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城乡失业人员或企业在职员工)开展的各类职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对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按工种分类,分别补贴每人A类1700元,B类1200元,C类750元,D类375元,E类250元。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按工种分类,分别补贴每人A类350元,B类250元,C类125元。同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奖励原则
享受此扶持政策的特色餐饮企业,对于和田市出台的所有地方财政税收留成部分用于奖补的政策,遵循“不重复享受、从优享受”的原则。对重点特色餐饮企业可利用旅游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并将之纳入政府公务接待定点单位。
四、本政策自出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