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沈祖啸报道)结合近期学生反映的有关收费问题,5月18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各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时间,未开学或未开课的不得跨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7号)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通知》同时对疫情期间住宿费退费作了明确要求: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算住宿费。在校住宿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各学校应在本学期结束前一周将多余住宿费退还学生(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
《通知》要求各地各学校严格落实学校在疫情期间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的规定。疫情期间,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隔离学生的伙食费等费用;体检费应由学校承担,学生在校隔离期间出现发热等状况,医疗费用应由学校承担;解除隔离后的双抗及核酸检测费用已明确由政府承担;由学校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不应向学生收费;学生返校路费应由学生自行承担,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交通补助。
同时,各地各学校要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新疆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乱收费问题,各级教育、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预警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在全区进行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