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艾斯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和田艾斯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商标棉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3月31日抽检批次棉籽油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4月15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棉籽油的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论为: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艾斯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以上行为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该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情节较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750元
2、处6000元罚款。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