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谭家小铺鲜蔬菜馆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蔬菜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0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晋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和田市谭家小铺鲜蔬菜馆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0月07日抽检批次黄豆芽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0月28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黄豆芽检验结论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等部门,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卡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接到晋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o:SHG080843)。2020年11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和田市谭家小铺鲜蔬菜馆。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抽检的豆芽是其蔬菜馆内抽样的,并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蔬菜店内豆芽已经出售完毕,出售给了不同的陌生消费者,致使无法召回。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