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谭家小铺鲜蔬菜馆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蔬菜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0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晋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和田市谭家小铺鲜蔬菜馆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0月07日抽检批次黄豆芽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0月28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黄豆芽检验结论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卡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谭家小铺鲜蔬菜馆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蔬菜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不知道购进的豆芽含禁止使用物质的,主观上没有故意,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属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9元(玖元整);
2. 处以1000元罚款(壹仟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