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贺氏洪七公串餐厅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餐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0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和田市贺氏洪七公串餐厅复用菜盘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0月09日抽检批次菜盘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0月22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复用菜盘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贺氏洪七公串餐厅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和田市贺氏洪七公串餐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