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讯(记者郭军鸽报道)即日起,市民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1万元。
12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明确奖励范围和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权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告知和奖金发放工作。
《办法》明确,对于举报的七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予以500元、5000元及10000元三类标准的奖励。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办法》指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
同时,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微信(“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来信来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访办、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进行举报。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予以奖励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
(五)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项目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第七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第一至六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奖励10000元。
(三)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10000元。
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一人份发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