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福运来调料店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食品调料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和田市福运来调料店的白醋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0月26日抽检批次白醋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1月18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白醋检验结论为: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福运来调料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构成销售的食用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货记录制度”之规定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给予依法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肆拾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3040元(叁仟零肆拾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