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富乐商贸有限公司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疆富乐商贸有限公司的两种批次红花籽油(生产批号:20200705,20200905)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0月16日抽检批次红花籽油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1月02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红花籽油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新疆富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索、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违法行为。以上行为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该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情节,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被抽检不合格20200705批次红花籽油2桶(桶/5L)
2.处以10000元罚款(壹万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