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海尔巴格喀尔万大饭店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饭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和田市海尔巴格喀尔万大饭店的复用餐碗和复用餐盘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0月9日抽检批次复用餐碗和复用餐盘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0月24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复用餐碗和复用餐盘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海尔巴格喀尔万大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要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正”之规定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给予依法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