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老街坊臊子面店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饭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和田市老街坊臊子面店的烤羊肉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9月28日抽检批次烤羊肉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0月23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烤羊肉检验结论为: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老街坊臊子面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索、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情节较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5.5元(壹佰肆拾伍元伍角)
2、处以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