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蒲记川味卤肉店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食品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和田市蒲记川味卤肉店的烤鸭肉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0月14日抽检批次烤鸭肉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0月28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烤鸭肉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蒲记川味卤肉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给予依法从轻处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壹仟零伍拾元整);
2、处以3000元罚款(叁仟元整);
罚没款共计4050元(肆仟零伍拾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