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如紫兰饼干店一分店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饼干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和田市如紫兰饼干店一分店的四层蛋糕(糕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0月6日抽检批次四层蛋糕(糕点)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0月27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四层蛋糕(糕点)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如紫兰饼干店一分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该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认真交代违法事实。主观上没有故意,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属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叁拾元整);
2、处以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5030元(伍仟零叁拾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