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阿衣塔格百货商店不合
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和田市阿衣塔格百货商店的调和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1月25日抽检批次调和油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2月15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调和油检验结论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阿衣塔格百货商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油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处以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共计3100元(大写:叁仟壹佰元)。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