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市阿塔布拉克手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涉及我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和田市阿塔布拉克手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和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11月25日抽检批次调和油到达检验机构,2020年12月25日检验结果显示,抽检的调和油检验结论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市阿塔布拉克手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认真交代违法事实。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第(四)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调和油96瓶;
2.没收非法所得520元。
3.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壹万元整);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