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关于沙湾县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沙湾县,设立县级沙湾市,以原沙湾县的行政区域为沙湾市的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沙湾县撤县设市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统一部署,沙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至选举产生沙湾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止。
二、沙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至选举产生沙湾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三、沙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
四、沙湾市所辖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
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关于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鹰嘴豆产业促进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鹰嘴豆产业促进条例》,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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