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150.21亿元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全区“十四五”时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着力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为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各地(州、市)县(市、区)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重点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积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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