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财政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要求,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急转弯,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兼顾稳增长和防风险需要,合理安排赤字、债务、支出规模,以更大力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保持适度支出强度,增强财政可持续性。今年赤字率按3.2%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赤字规模为3.57万亿元,比2020年减少1900亿元,统筹宏观调控需要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跨周期调节机制,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任务,并为今后应对新的风险挑战留出政策空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超过25万亿元,增长1.8%,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新增专项债券安排3.65万亿元,比上年减少1000亿元,积极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再发行抗疫特别国债,地方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保基本民生等支出通过正常渠道给予保障。
(二)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继续实施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突出强化小微企业税费优惠,在继续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免力度,大力支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预计全年为市场主体新增减负超7000亿元。
(三)建立常态化直达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完善直达资金管理制度,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将27项转移支付整体纳入直达范围,资金总量达到2.8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1万亿元。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盯紧盯牢直达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截至6月底,直达资金已下达92.5%,具备条件的资金全部下达。同时,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动将绩效管理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流程,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好用到位。
(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兜牢兜实“三保”底线。在实际新增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今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安排83370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75018亿元,增长7.8%,增幅明显高于去年。加大财力下沉力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向中西部和困难地区倾斜,支持地方尤其是困难地区正常运转,以及公共服务提供和民生事业发展,增强地方“三保”保障能力。
(五)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基础研究投入,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支持外资外贸发展。
(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民生政策,推进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民生支出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完善再分配机制,强化对低收入群体的兜底保障。千方百计增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增强保基本民生的能力。
(七)坚持政府过紧日子,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严把紧预算支出关口,严格审核新增财政支出,大力削减或取消低效无效支出,深入挖掘节支潜力。中央政府带头过紧日子,进一步大幅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把更多宝贵财政资源腾出来,用于改善基本民生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下一步,财政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精准实施宏观政策,提升积极财政政策效能,加快下半年预算支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聚焦支持实体经济和促进就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动力活力,同时健全跨周期调节机制,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统筹做好今明两年财政政策衔接,应对好可能发生的周期性风险,巩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一、财政预算执行总体良好,统筹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上半年,国民经济稳中加固、稳中向好,在此基础上,财政收入呈现恢复性增长,民生等重点领域支出得到有力保障,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一)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收入质量进一步提升。
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7116亿元,同比增长21.8%,比2019年同期增长8.6%,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4624亿元,同比增长23.2%,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5.9%;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62492亿元,同比增长20.6%,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11.1%。全国各地财政收入普遍回升,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财政收入与2019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2.5%、9.1%、10.2%、4.1%。
经济恢复拉动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主体税种和多数行业税收基本恢复或明显超过疫情前水平。全国税收收入100461亿元,同比增长22.5%,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8.7%。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税收分别增长22.5%、12.8%、17.7%、27.6%,与2019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5%(扣除增值税税率降低等不可比因素后)、2.6%、9.2%、7.1%。扎实执行各项降费政策,加大各类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力度,降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保持适度支出强度,重点领域支出保障有力。
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1676亿元,同比增长4.5%,保持了较强的支出力度。其中,中央部门落实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大幅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同比下降6.9%,扣除部分支出拨付时间比去年有所延后因素影响后下降2.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同比增长6.4%。
财政支出压一般、保重点,全国财政“三保”等重点支出增长较快,基本民生支出得到较好保障。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支出分别增长10.1%、15.1%、8.2%、3.8%。截至7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预算下达4705亿元,为预算的77.1%,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衔接,推动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财政资源更好用在刀刃上。
继续将过紧日子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方针,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把严把紧预算支出关口。大幅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大力精简会议、培训、论坛、庆典等公务活动,从严从紧核定“三公”经费预算,腾出更多宝贵的财政资源用于改善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执行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拨款。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督促地方厉行勤俭节约,从严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对可暂缓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用途,对可统筹整合的资金加强捆绑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二、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加强宏观形势预研预判,围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系统谋划财税政策措施,坚持底线思维,做好跨周期和前瞻性调控,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力促进经济社会稳定恢复和民生持续改善。
(一)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就业市场发展更加健康稳定。
一是就业资金保障更加扎实。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预算567.6亿元,比去年增加20.3亿元,支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将职业技能培训作为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指导各地加快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二是援企稳岗政策持续发力。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半年共向37.5万户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95.2亿元,惠及职工942.9万人。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三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稳步推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措施,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适当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补贴覆盖范围,合理放宽补贴申请条件。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四是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继续完善。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统筹实施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重点群体自主就业创业,促进失业人员返岗就业。
在上述政策支持下,上半年我国就业形势实现总体稳定,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为5.2%,比上年同期下降0.6个百分点,全国城镇新增就业698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63.5%。
(二)突出民生兜底,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一是养老保险待遇进一步改善。按照4.5%的幅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半年,中央财政下达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补助经费共计7800多亿元。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5%,中央调剂基金总规模达到9300多亿元,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受益2152亿元。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长效机制,指导各地完善落实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代缴政策。
二是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上半年,中央财政共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3676.89亿元。更好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下达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06.9亿元。支持各地医保信息化、基金监管和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加强医保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三是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有力落实。继续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支持居民疫苗免费接种,各级财政对医保基金负担的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按实际发生的30%给予补助。对于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上一年度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在报经省级财政、医保部门批准后提高财政补助比例,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政策待遇支付。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30%、40%、50%的比例实行分档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本轮疫苗接种期间每半年结算一次。
四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明显加强。上半年,中央财政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53.94亿元,支持地方为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素养促进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年79元。
五是优抚对象待遇全面落实。继续按10%左右幅度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上半年,中央财政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514亿元,保障优抚对象近824万人,确保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生活状况逐年改善。全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23.8亿元全部下达,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实,支持地方解决优抚对象在现有医保报销之外的特殊困难。
六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较好保障。保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指导各地及时将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上半年,中央财政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76.21亿元,支持各地统筹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上半年,全国城市低保对象共77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538万人,全国城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694元/人月、513元/人月。
七是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持续优化。将保障对象由“十三五”时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调整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上半年,中央财政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9.46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
八是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2021年安排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1770亿元,支持地方巩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约1.56亿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并获得免费教科书,约2500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生活补助,营养改善计划惠及约3200万农村学生。持续改善农村基本办学条件,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深化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分类推进“双一流”建设,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所有学段、公办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
九是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持续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提高文化惠民工程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完善相关资金基金管理机制,引导推出更多精品力作,支持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和国家队备战,加快体育强国建设。
(三)持续为市场主体纾困,经济基本盘进一步巩固。
一是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延期至2023年,引导地方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2021年30亿元奖补资金已于6月份下达完毕。
二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力提速。2021年5月,中央财政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63.36亿元,资金规模同比增长65.9%,下达时间比上年提前4个月,补贴资金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范畴,精准快速助力创业就业。
三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持续扩面降费。完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加快股权投资进度。上半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新增再担保合作业务3215.3亿元、24.93万户,同比分别增长36.6%、90.3%,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突破1万亿元。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85%,较上年同期下降0.16个百分点。积极推进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已在11家全国性银行、23个省(区、市)实现业务落地,累计业务规模98.52亿元。
四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修订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细化完善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粮食能源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一是粮食供给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完善粮食补贴政策。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支持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下达1204.85亿元补贴资金,继续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安排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200亿元,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粮食风险基金179.8亿元,支持地方做好粮食储备等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逐步为13个粮食主产省份500个产粮大县的全体农户提供覆盖农业生产完全成本或种植收入的保险保障。支持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支持建设1亿亩高标准农田,将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由2020年的4000万亩扩大到7000万亩,鼓励建成工程设施完备、灌水技术先进、生态系统良好、管理水平高效的现代化灌区。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支持各地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红火蚁防控、防汛抗旱救灾和安全度汛等工作。2021年,全国夏粮播种面积26438千公顷,比2020年增加265.5千公顷,增长1%,扭转了连续5年下滑势头;全国夏粮总产量14582万吨,比2020年增加296.7万吨,增长2.1%。
二是能源保障能力持续提升。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2021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并保持技术指标体系和技术要求门槛总体稳定。优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890亿元,支持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加快补贴清单公布确权,纾解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融资难题。2021年起,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陆上风电项目实现平价上网,将进入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新阶段。强化违法监管,明确对排放不达标的生物质发电项目相应暂停、核减补贴资金,倒逼企业加强排放治理、实现排放达标,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支持非常规天然气开采。下达2021年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60.1亿元,按照“多增多补、冬增多补”的原则,采取增量考核的梯级奖励方式,鼓励地方和企业多产气。上半年,绿色低碳能源持续发展壮大,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分别同比增长34.7%、23.7%。新能源汽车销量达120.6万辆,同比增长139%。天然气产量增长10.9%,其中页岩气产量增长25%。
(五)优化升级产业链供应链,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持续提高。
一是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继续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作为科技投入的重点,全力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集中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支持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运用。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科研任务,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大幅增加基础研究投入,重点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稳定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基地、科研人才等。上半年,我国经济发展新动能快速成长,全国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3.6%,两年平均增长20.4%,高于全国总体水平5.3个百分点。
二是加快推进产业链优化升级。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条,围绕堵点、断点问题,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政策,提高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指导目录的针对性,简化资金申报程序,鼓励地方出台首台(套)应用的激励措施,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发挥好制造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集成电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投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三是扶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分批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能好的中小企业。强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加大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启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六)增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基层“三保”底线兜牢兜实。
一是中央进一步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在实际新增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压减本级、调整结构,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2021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83370亿元,比2020年略有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7.8%,其中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增长6.1%,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9.2%,增幅明显高于去年。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19087亿元,同比增长11%;安排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3379亿元,同比增长13.4%,积极支持各地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是地方“三保”保障能力增强。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转移支付力度,财力进一步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有力支持地方增加可用财力,提高“三保”保障能力。截至目前,已下达均衡性转移支付18527亿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已全部下达。从上半年监测情况来看,各县区实际可用财力均可以保障国家标准“三保”需求,保障情况好于上年同期。
三是强化对地方“三保”工作的督促指导。从今年1月起,对地方财政运行情况开展按月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地方“三保”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第一时间督促指导地方核查化解。同时,不断完善监测系统,确保准确、及时采集和分析各项监测数据,致力防范和化解“三保”风险。
三、优化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激发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优化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综合考虑财政可持续和实施助企纾困政策需要,落实落细相关政策,坚决把该减的税减到位,该降的费降到位,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1年预计全年新增减税降费超7000亿元。
(一)制度性减税降费政策继续执行。
继续执行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留抵退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政策,落实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性降费政策,持续释放政策叠加效应。
(二)分类调整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
对2020年出台应对疫情的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分类调整、有序退出。延长疫情期间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等政策执行期限,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对涉及疫情防控保供等临时性、应急性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综合考虑企业诉求、参保人社保待遇保障和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2021年恢复正常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恢复正常,确有困难的省份可两年过渡。
(三)小微企业税费优惠突出强化。
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力度,从今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从4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允许企业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五)坚决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继续清理规范收费基金,取消港口建设费,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全面排查各地区2020年以来各类口岸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大各类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严控非税收入不合理增长,防止弱化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上半年,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减税降费措施有力落实,较好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市场主体活力有效增强,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达624.3万户,较2020年增长27.3%,较2019年增长22.8%。企业效益普遍好转,利润明显上升,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4.4%,比2019年两年平均增长15.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66.9%。市场主体对未来经济增长的信心持续改善,6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为50.9%,已经连续16个月位于景气区间。
四、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常态化,财政资金惠企利民更加精准高效
认真总结2020年直达机制行之有效的经验,常态化实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扩大直达资金范围,优化分配流程,严格资金监管。上半年,常态化直达机制有序推进,执行情况良好,资金快速直达基层和单位,重点领域支出得到有效保障,推动惠企利民政策精准落实。
(一)直达资金规模超2.8万亿元,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一是扩大资金范围。资金范围由新增资金调整为以存量资金为主,将27项转移支付整体纳入直达范围,资金总量达到2.8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1万亿元,基本实现中央财政民生补助资金全覆盖。
二是完善制度体系。印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构建起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监管全过程的制度体系。继续实施备案审核、受益对象实名制等措施,有效对接资金供给和需求,“精准滴灌”,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提高。
三是优化分配流程。考虑地方实际情况,资金分配由全部安排给市县调整为兼顾省级统筹需要,适度增强省级资金统筹能力。地方可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项目实施主体、资金受益对象等,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合理确定预算分配方案,将增量资金更多向市县基层倾斜。通过提前下达、指标预通知等方式,将地方操作时间由去年的一周增加到预算法规定的30天以内,为地方制定细化方案、准备项目和履行报批程序留出时间。
截至6月底,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已下达2.59万亿元,下达比例达到92.5%,具备条件的资金已全部下达,未下达的主要是据实结算资金,下达时间比去年更早。地方财政已将2.506万亿元分配到资金使用单位,占中央下达资金的96.8%。各地区形成支出1.635万亿元,支出进度达到63.1%。从支出级次看,省级支出0.614万亿元,占比37.5%;市县基层支出1.021万亿元,占比62.5%,体现了常态化直达机制“据实分配使用资金、增量向基层倾斜”的制度安排。
(二)严格资金监管,财政资金使用更加规范高效。
一是升级改造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由数据追踪扩展到全程管理,全面覆盖指标流、现金流和信息流,实现资金从源头到末端的全链条跟踪监控,资金下达使用和监管同步“一竿子插到底”,确保资金来源清晰、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进一步提高直达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是强化协同监督。根据直达资金扩围情况,增加部际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健全多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向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全面开放监控系统数据,加强各部门在资金监督方面的协同配合,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紧要处。压紧压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挤占挪用、沉淀闲置。
三是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就地监管优势,对重大疑点问题展开现场核查。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通报约谈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规人员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
(三)直达资金效果显著,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受益明显。
各地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政策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突出直达资金使用重点,推动资金流向群众希望、企业期盼的方向和领域,有效冲抵部分阶段性政策“退坡”影响,为地方落实“六保”任务特别是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保基本民生以及基层保工资保运转方面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财力保障,也为完成今年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据不完全统计,上半年直达资金总支出的7成以上用于地方养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基本民生方面。在支持保市场主体方面,相关惠企资金累计支出超过2700亿元,惠及各类市场主体近58万家。
五、完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管理不断加强
坚持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开好“前门”、严堵“后门”,抓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切实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促进作用。
(一)国债发行任务顺利完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不再发行抗疫特别国债。财政部统筹谋划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合理控制国债(指内债,下同)发行规模和节奏,顺利完成2021年上半年国债发行任务,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上半年实际发行国债28169亿元,同比增长10.8%,其中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分别发行26882亿元和1287亿元,为满足中央财政筹资需要提供坚实保障。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适度减少。
鉴于2020年已发行的专项债券规模较大,政策效应在2021年仍会持续释放,今年安排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3.65万亿元,较上年减少1000亿元。综合考虑跨周期政策设计和调节需要,结合项目准备情况,科学安排新增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和发行节奏,保持对重点项目支持力度。上半年,累计发行专项债券10143亿元。经初步汇总,其中新增专项债券约一半投向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领域重大项目;约3成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重大项目;约2成投向农林水利、能源、城乡冷链物流等领域重大项目,较好保障了地方合理融资需求,加快补齐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短板,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三)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不断完善。
一是不断完善国债发行机制。科学协同国债发行与中央财政预算收支和库款管理,合理把握国债发行节奏。优化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完善记账式国债续发行机制。积极稳妥开展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拓宽储蓄国债销售渠道。
二是合理确定新增债务限额。提请全国人大批准2021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47万亿元,较上年减少2600亿元,保持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和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的同时,为今后应对新的风险挑战留出政策空间。
三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加强对项目全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印发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双监控”,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确保法定债券不出任何风险。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四是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继续主动代理地方进行债券发行操作,保障疫情期间地方发债筹资高效顺畅。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提出监管要求,促进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健康发展。全面推开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鼓励各地合理增加发行频次及规模,指导河北、四川等7个省份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3.6亿元。
五是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全面加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预算评审,涉及财政支出的全部依法纳入预算管理。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形式增加隐性债务。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对审计、财会以及各类行业监督发现的隐性债务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坚决刹住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稳妥推进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工作。
六、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迈出新步伐
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机制和举措,有效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各项工作,支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让亿万农民群众共同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一)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
一是保留并调整优化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明确在过渡期内,衔接资金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2021年安排衔接资金1561亿元,比2020年增加100亿元,下达资金总量的70%投向西部省份,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二是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对于脱贫攻坚期内倾斜支持832个贫困县的相关转移支付,在过渡期继续实施;对于在脱贫攻坚期内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的相关转移支付,在过渡期逐步调整优化为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三是延续实施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延续优化脱贫攻坚期的主要制度安排,保持整合资金范围总体不变,并在突出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加大对脱贫县倾斜支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等方面作了调整完善,有效支持脱贫县因地制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二)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
一是农业发展质量效益有效提升。支持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和种业产业园创建,探索推动“育繁推一体化”大型种业企业发展。统筹支持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5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298个农业产业强镇,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完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体系,更好解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是支持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研究实施“十四五”新一轮渔业补贴政策,加快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安排168.05亿元,继续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启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落实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力度,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三是农村综合改革持续深入。支持“五红四有”红色美丽村庄建设,打造涵养初心使命的党史学习教育实物教科书。继续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持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探索乡村全面振兴的示范样板。
四是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不断优化。持续推进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发挥预算单位农副产品采购持续稳定的优势,培育一批能带动长期稳定增收的乡村特色产业和优势品牌,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脱贫地区实现更宽领域、更高层次的发展。
七、加大生态环保领域投入力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创新机制、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资金4374亿元。
(一)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保障有力。
一是持续推动蓝天保卫战。下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275亿元,支持开展减污降碳。进一步扩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范围,通过竞争性评审新增支持兰州、佳木斯等20个城市,继续推动能源消费绿色转型。持续深入开展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治理,支持“PM2.5+臭氧”污染协同控制。1-6月,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9%,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是不断强化碧水保卫战。下达水污染防治资金217亿元,推动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资金分配向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倾斜。下达农村环境整治资金36亿元,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为重点,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补齐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短板。1-6月,全国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
三是积极支持打好净土保卫战。下达土壤污染防治资金44亿元,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防治,推动农业用地安全利用,保障粮食安全。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持续推进。
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扎实推进。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99亿元,继续开展内蒙古乌梁素海、湖北长江三峡等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启动实施福建九龙江流域、甘肃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等“十四五”时期第一批10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深入实施。2021年安排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40亿元,支持地方整体推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红树林保护修复、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和入海污染物治理等,提升城市海湾和海岛生态功能,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海洋生态碳汇能力。
三是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推动。2021年安排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1039亿元,落实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支持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强化湿地保护修复,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支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善生态护林员政策,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四是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有序推进。2021年安排资金20亿元,支持黄河流域、青藏高原等国家战略涵盖的重点区域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实施受损山体和地表植被恢复、废弃土地复垦利用,改善区域生态状况和人居环境,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
(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稳步提升。
一是航空消防力量建设积极推进。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制定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规范租机程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十四五”期间森林消防航空力量建设方案。
二是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有效落实。迅速启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支持做好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今年以来,共拨付河南抗洪救灾资金49.34亿元,云南、青海两省抗震救灾资金各1000万元。
三是中央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中央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储备物资采购、保管、调用、补充、核销等管理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督促做好2020年增储物资入库工作,保障救灾工作需要。
四是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安排14.8亿元积极支持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主要用于中央本级相关支出和中央部门承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工作支出,并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地方适当补助。
五是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稳步提高。安排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50亿元,支持地方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以及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
八、协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管理监督,财政治理水平稳步提高
充分发挥改革突破和先导作用,在已确立的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基础上,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强化财政管理监督,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财政治理水平稳步提高。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现代财政制度加快建立。
一是预算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报请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加强预算控制约束和风险防范等。深入推进预算公开,预算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快构建,推进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深度融合,财政资源配置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是税收制度改革持续深化。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印花税法顺利出台。积极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立法工作。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结合消费税立法,研究推进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
三是财政体制日臻完善。落实好已出台的教育、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职责范围。研究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实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扩大直达资金范围。
四是国资国企等领域改革稳步推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相关工作。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行动。研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国有重点金融企业改革。
(二)优化财政管理,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水平显著提升。
一是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印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 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财政法治建设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修订完成《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财政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财政立法工作和政策制定程序更加科学规范。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出台并正式施行。有序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会计法(修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等立法工作。稳步推进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社会救助、财务管理等领域财政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及时开展预算法立法后评估。加强财政重点领域立法研究和攻关,更好发挥财政法律建设对财政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财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持续精简审批事项,截至目前,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已精简88%,部本级仅保留3项行政审批事项,持续提升财政行政效能。按照“权责法定、权责对等”原则,稳步推进财政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逐项梳理法定依据、履责方式与追责情形,为实现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奠定基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探索开展线上行政处罚听证,持续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在我部的贯彻落实。
(三)强化财会监督,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向好。
一是监督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研究起草《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进程,压紧压实各监管部门主体责任,推动财会监督“一盘棋”发展。坚决服从服务于党内监督,注重财会监督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二是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强化政策跟踪问效,围绕财税政策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绩效、预决算公开情况、涉企违规收费等重点领域,灵活运用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和绩效评价等多种手段,保障中央重大财税政策和现代财税体制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坚决防止财政资金成为“唐僧肉”。全面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坚决查处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各类铺张浪费行为,绝不让财经纪律当“稻草人”。
三是会计审计监管进一步加强。坚持“零容忍”打击财务造假行为,严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提升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推动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九、财政政策展望
财政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更可持续,保持财政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统筹做好今明两年财政政策衔接,切实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一)提质增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好发挥稳定经济的关键作用。
进一步实施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监控分析研判,确保常态化直达机制平稳运行、精准高效,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重点领域支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度提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指导地方加强项目储备,推动今年底明年初形成实物工作量。强化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升债券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各类涉企违规收费的整治力度,坚决不收“过头税费”,跟踪做好减税降费效果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
支持扩大有效投资,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增强投资增长后劲。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支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有序推进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持续支持做好对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支持解决好教育、养老、医疗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做好疫苗接种、疫情防控等资金保障工作。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节用为民。加强民生政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提高民生支出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强民生政策可持续性。
(四)推动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支持加快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激发企业和人才创新活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创新激励和保障。
(五)积极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
强化监督问责,继续着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在继续加大中央对地方财力支持力度的基础上,强化地方责任落实,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加强对困难地区的支持。积极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强化政策跟踪问效,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
(六)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持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加快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加快研究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积极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收立法。不断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稳妥推进后移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并稳步下划地方。统筹推进非税收入改革。继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等工作,推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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