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包括节能信用评价主体、评价对象、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等级管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自治区和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支撑机构配合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报送工作。
《办法》强调,根据节能领域存在的不同守信和失信情形,将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四级: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按照ABCD四级,制定不同的分级管理措施,做到正向激励、失信惩戒。
为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办法》规定,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兵团)。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
据悉,通过信用手段与节能行政执法相结合,引导和约束用能企业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我区还是首次实施。下一步,发展改革部门将按照《办法》抓好落实,进一步做好我区节能工作,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作出积极贡献。(记者 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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