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3日,在和田市张小二粥饼饭馆进行抽检,该店的“复用餐盘”(生产日期:2021-05-23)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031mg/100cm²,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 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2021年05月23日的复用餐盘截至检查当日,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复用餐盘(生产日期:2021-05-23)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3日,在和田市张小二粥饼饭馆进行抽检,该店的“复用餐盘”(生产日期:2021-05-23)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031mg/100cm²,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和田市市监当罚字[2021]1号,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和田市张小二粥饼饭馆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造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5日,在和田市蜀留香冷锅鱼自助火锅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麻花”标注生产者和田市方圆食品蛋糕店(生产日期:2021-05-24)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38g/100g,标准值为≤0.25/100g。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2021年5月20日,自主从和田市方园食品蛋糕店采购了两箱麻花5.5kg,购进价格14.5元/kg,货值金额80元,截至检查当日,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复用餐盘(生产日期:2021-05-23)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5日,在和田市蜀留香冷锅鱼自助火锅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麻花”标注生产者和田市方圆食品蛋糕店(生产日期:2021-05-24)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38g/100g,标准值为≤0.25/100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田市蜀留香冷锅鱼自助火锅店经营的麻花(生产日期:2021-05-24)5.5kg,14.5/kg。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罚〔2021〕77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 处以5000元罚款(伍仟元)。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和田市蜀留香冷锅鱼自助火锅店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造成这次抽检不合格。对购进的商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在日后的经营中,不断完善更新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人员、采购、保管、等全链条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7日,在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生产日期:2021-04-27)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50mg/kg,标准值≤100m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田市阿吞食品厂于2021年4月27日加工生产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150g/袋)共600袋,销售了600袋(含抽样10袋),成本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2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销售600袋的利润共计 450元(每袋获利0.75 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生产日期:2021-04-27)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7日,在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生产日期:2021-04-27)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150mg/kg,标准值≤100m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田市阿吞食品厂于2021年4月27日加工生产阿丽屯哈亚特香蕉味蛋糕(150g/袋)共600袋,销售了600袋(含抽样10袋),成本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2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销售600袋的利润共计 450元(每袋获利0.75 元)。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2021〕73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肆佰伍拾元);2. 处以10000元罚款(壹万元)。罚没款合计∶10450元(壹万零肆佰伍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阿吞食品加工厂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4日,在和田市和田市好佳客快餐店进行抽检,该店的“复用餐盘”(生产日期:2021-05-2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015mg/100cm²,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2021年05月24日的复用餐盘截至检查当日,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复用餐盘(生产日期:2021-05-24)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4日,在和田市和田市好佳客快餐店进行抽检,该店的“复用餐盘”(生产日期:2021-05-24)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015mg/100cm²,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和田市市监当罚字[2021]2号,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和田市和田市好佳客快餐店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造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7日,在和田市美膳美食进行抽检,该店的“烤羊肉、烤羊排”(生产日期:2021-05-27)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8.1μg/kg,标准值为≤5.0μg/kg。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和田市肖尔巴格乡敬老路社区192号,于2020年2月25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共加工销售烤羊排(1.5kg)10串左右(4串/公斤),烤羊肉(1.6kg)100串左右(15串/公斤),加工制作的烤羊肉和烤羊排当天就全部销售完,从中获取利润150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烤羊肉、烤羊排”(生产日期:2021-05-27)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7日,在和田市美膳美食进行抽检,该店的“烤羊肉、烤羊排”(生产日期:2021-05-27)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8.1μg/kg,标准值为≤5.0μ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田市美膳美食店经营的“烤羊肉、烤羊排”(生产日期:2021-05-27)加工销售烤羊排(1.5kg)10串左右(4串/公斤),烤羊肉(1.6kg)100串左右(15串/公斤),加工制作的烤羊肉和烤羊排当天就全部销售完。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罚〔2021〕86号),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店经营的烤羊肉(2021-05-27)和烤羊排(生产日期:2021-05-27),经检验也为不合格产品,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案进行并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和田市美膳美食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壹佰伍拾元);二、处以5000元罚敷(伍任元)。罚没款合计;5150元(伍任壹佰伍拾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美膳美食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存储和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造成苯并[a]芘超标。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9日,在新疆迪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抽检,该生产企业生产的“甜霸爆米花”(生产日期:2021-05-22)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1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新疆迪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生产加工的甜霸爆米花一共生产加工900袋,净含量∶200g/袋,成本价格2元/袋,销售价格 2.5元/袋,货值金额1800 元,全部以销售完毕,利润 450元(每袋获利0.5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以供述为准。)新疆迪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生产加工的甜霸爆米花(200克/袋)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甜霸爆米花”(生产日期:2021-05-22)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9日,在新疆迪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抽检,该生产企业生产的“甜霸爆米花”(生产日期:2021-05-22)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1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新疆迪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生产加工的甜霸爆米花一共生产加工900袋,净含量∶200g/袋,成本价格2元/袋,销售价格 2.5元/袋,货值金额1800 元,全部以销售完毕,利润 450元(每袋获利0.5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以供述为准。)新疆迪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生产加工的甜霸爆米花(200克/袋)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2021〕75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为辖区贫困劳动力提供工作岗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63元(陆拾叁元);2. 处以20000元罚款(贰万元)。罚没款合计∶20063元(贰万零陆拾参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新疆迪万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存储和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造成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超标。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8日,在和田市金晟粮油商行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特色菜籽油(分装)”(生产日期:2021-05-05)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 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41mg/g,标准值为≤0.20mg/g。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市金晟粮油商行于2021年5月15 日从和田艾斯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特色菜籽油(分装)共购进了8件(4桶/件),净含量∶3L/桶,进货价120元/件,货值金额960元,该批次特色菜籽油((分装)当事人购进之后在店里存放,未销售。(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以供述为准)。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特色菜籽油(分装)”(生产日期:2021-05-05)未销售,已全部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8日,在和田市金晟粮油商行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特色菜籽油(分装)”(生产日期:2021-05-05)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 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41mg/g,标准值为≤0.20mg/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市金晟粮油商行于2021年5月15 日从和田艾斯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特色菜籽油(分装)共购进了8件(4桶/件),净含量∶3L/桶,进货价120元/件,货值金额960元,该批次特色菜籽油((分装)当事人购进之后在店里存放,未销售。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罚〔2021〕76号),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庸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特色菜籽油8件(32瓶);2、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叁仟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金晟粮油商行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造成这次抽检不合格。对购进的商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在日后的经营中,不断完善更新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人员、采购、保管、等全链条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6月1日,在于田县白鹅日用品批发零售第一分店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奇瓦尔果仁糕点”(生产日期:2021-05-23)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 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799 g/kg,标准值为≤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 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为1.66,标准值为≤1。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市奇瓦尔食品加工厂于2021年5月23日加工销售的奇瓦尔果仁糕点(200g/袋),共生产加工了5 箱(18袋/箱),每箱成本价50.4元(2.8元/袋),货值金额252元,该批次奇瓦尔果仁糕点以每箱63元(3.5元/袋)价格全部销售完毕,从中获取利润63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奇瓦尔果仁糕点”(生产日期:2021-05-23)已全部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6月1日,在于田县白鹅日用品批发零售第一分店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奇瓦尔果仁糕点”(生产日期:2021-05-23)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799 g/kg,标准值为≤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 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为1.66,标准值为≤1。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和田市奇瓦尔食品加工厂于2021年5月23日加工销售的奇瓦尔果仁糕点(200g/袋),共生产加工了5 箱(18袋/箱),每箱成本价50.4元(2.8元/袋),货值金额252元,该批次奇瓦尔果仁糕点以每箱63元(3.5元/袋)价格全部销售完毕,从中获取利润63元。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2021〕78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为辖区贫困劳动力提供工作岗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卡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63元(陆拾叁元);2. 处以20000元罚款(贰万元)。罚没款合计∶20063元(贰万零陆拾参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奇瓦尔食品加工厂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存储和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造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8日,在和田市金晟粮油商行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特色菜籽油(分装)”(生产日期:2021-05-05)标注生产者和田艾斯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抽样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 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41mg/g,标准值为≤0.20mg/g。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艾斯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5日生产加工的特色菜籽油(分装)(3L/桶)一共生产加工了200桶,净含量:3L/桶,每箱成本价17元,货值金额3400元,该批次特色菜籽油(分装)每桶以19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从中获取纯利润40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以供述为准。)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特色菜籽油(分装)”(生产日期:2021-05-05)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
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
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05月28日,在和田市金晟粮油商行进行抽检,该店购进的“特色菜籽油(分装)”(生产日期:2021-05-05)标注生产者和田艾斯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抽样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 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41mg/g,标准值为≤0.20mg/g。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艾斯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5日生产加工的特色菜籽油(分装)(3L/桶)一共生产加工了200桶,净含量:3L/桶,每箱成本价17元,货值金额3400元,该批次特色菜籽油(分装)每桶以19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从中获取纯利润40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以供述为准。)
根据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监处罚〔2021〕74号),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庸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肆佰元);2、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壹万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和田市和田艾斯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认真排查出现问题的原因,经排查发现存储和加工过程控制不规范,酸值(KOH)项目超标。已对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不断完善更新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人员、采购、保管、等全链条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